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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补充政策出台 非学历教育适用3%征收率

发布日期:2016-06-23 09:48:34 来源: 作者: 点击:881次 字号:增大 减小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进行了补充规定。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人民日报 》( 2016年06月22日 03 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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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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