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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实施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校

发布日期:2018-11-30 19:02:37 来源: 作者: 点击:921次 字号:增大 减小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昨日公布。意见提出,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服务供给;鼓励民办中小学探索创新,在教育理念、学校文化、特色课程、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特色,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鼓励民办职业院校融入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民办高校适应首都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引导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为建设学习型城市贡献力量。鼓励支持教育家办学,吸引社会资本和优秀人才公益办学。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举办者(无举办者的由民办学校)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收费标准。

  依法落实教师待遇政策,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等方面教师教龄连续计算。制定并落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科研资助、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措施。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档案管理、医疗保险、就业指导、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扶持民办教育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区两级财政应安排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落实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促进规范诚信办学,民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内容真实,并在审批机关备案。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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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雪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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